泊头职业学院关于聘用校外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12:16:56
   泊头职业学院关于聘用校外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规范选人、用人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特制订本规定。 
一、校外兼职教师       
校外兼职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聘用校外兼职教师是对教师队伍的有效补充,对于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做好“五个对接”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1、聘用标准
校外兼职教师必须是企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且有一定的资历和经验(参加工作五年以上的),能保证完成学院的教学任务。
2、聘用程序
根据学院的教师构成、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由系部提出聘用校外兼职教师的书面申请上报教务处,如事先有合适人选,可在申请书上一并写明。教务处汇总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将用人信息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由主管领导召集人事处、教务处、学术委员会、用人单位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评委面试,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聘用,将讨论结果报学院批准。
每学期开始前学院与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以一个学期为一个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第二学期继续聘用的,于放假前两周通知到本人,并于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再次确认。
3、日常管理
人事处负责建立校外兼职教师临时档案,教务处负责督查教学质量、核定工作量,系部负责安排教学任务、考勤及日常管理。校外兼职教师要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要求准时参加所在部门的会议。 
4、薪酬发放
校外兼职教师的待遇采取课时薪酬制,按月发放。根据所聘人员的学历、资历水平确定课时薪酬标准:具有高级职称或行业高级证书的60-10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行业中级证书的40-60元;其他情况的30-50元。结业考试的出题、阅卷参照本人课时费标准,按在岗教师补助计算办法执行。
5、解除合同
校外兼职教师在试用期间学生提出意见,经测评学生评议满意率不足50%的,终止聘用。教师有违反学院工作纪律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辞退。每学期的学生评议,校外兼职教师综合考核列所在系部排名最后一名或连续两次考核均在后三名者,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二、临时兼课教师
为解决在岗教师课业负担过重,填补教师短期缺额,可聘用临时兼课教师。
1、原则标准
因教师空缺,难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聘用临时兼课教师。聘用标准:具有相应的教学资格,或有实际教学能力,保证胜任教学。
2、实施办法
聘用临时兼课教师,由系、部提出要求,教务处负责协调落实。系、部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指派人员监督、检查兼课教师的工作状态,工作质量,并将结果及时报教务处。
聘用兼课教师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交由人事处核验后,复印件留存备查。
3、工作待遇
临时兼课教师执行课时薪酬,参照校外兼职教师各档次课时薪酬的起始标准发放。如兼课教师是在校的大学生,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三、聘用勤管人员
1、原则:各科室应尽量减少聘用勤管人员,逐步过渡到“后勤社会化”管理。
2、程序:确需聘用勤管人员的,用人部门将需求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联系物业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经考察试用合格后,学院直接与物业公司签约。
3、待遇:学院按月将劳务费、社保费等一并支付给物业公司。
4、解聘:劳务派遣人员要接受学院的领导,遵守学院各项工作纪律,如有年龄超限人员(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应及时调换。
四、特别说明
学院各用人单位,凡是涉及聘用人员的,均须事先签订《泊头职业学院聘用合同》(见附件),留存基本情况,到人事处备案。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院字【2014】30号文同时废止。
附:《泊头职业学院聘用合同》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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