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12:28:42
泊头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泊头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分会。 下设的学术组织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相应章程运行。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数不低于15人。担任学院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师比例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1、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2、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3、身体健康,年龄能任满一届以上;
4、学术委员会下设组织的委员条件,原则上按学术委员条件遴选;也可结合实际,根据章程确定。
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方式产生。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的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职务;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限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的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授权的下级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院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分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接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要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年度书面报告,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条款如须修改,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2015年12月1日